12 關於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是立法委員,在3 年的任期內不論何時何地都可享有
(B)只有在院內所為和議事有關的言論及表決才可以享有
(C)因為氣憤,在議場內蓄意毆打他人的「肢體動作」,也包含在內
(D)在任期中,即使上電視參加叩應節目的言論,也可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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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3968), C(326), D(314), E(0) #186222
統計: A(111), B(13968), C(326), D(314), E(0) #186222
詳解 (共 8 筆)
#239187
比較:
立委身體自由保障(不受逮捕拘禁特權)改為侷限於「會期中」始受保障
立委身體自由保障(不受逮捕拘禁特權)改為侷限於「會期中」始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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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86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就是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憲法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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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37
他們都上CALL in 亂講亂掰,可是他們也沒有被逞罰阿...
法律跟實際上,還真是有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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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75
打人都可以了~沒在看新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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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03
所以立委在院內怎麼亂講亂罵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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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528
J435節錄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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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403
都可以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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