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集會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A)集會屬憲法保留的基本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B)國家不得劃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
(C)偶發性集會一律違法
(D)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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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02), C(141), D(5943), E(0) #2032719

詳解 (共 6 筆)

#3474667
釋字第 4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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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45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D),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A)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B)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C)。

J718 補充了偶發性集會

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依第 9 條第 1 項但書雖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但依第 12 條仍須等待至長 24 小時;又因特殊原因自發聚集無發起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亦無法事先申請或報備,但依第 8 條第 1 項仍應事先申請許可。此二情形均與第 445 號解釋所論,偶發性集會、遊行無事前許可制適用餘地之意旨有違。

為維持社會秩序,立法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時,並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之手段。故上述相關部分之規定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第 445 號解釋就此未予論述,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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