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非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個人在網路上拍賣自用汽車,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交易所得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則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B)交易所得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但交易損失不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C)交易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則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D)交易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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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3), C(7), D(158), E(0) #1483197
統計: A(42), B(13), C(7), D(158), E(0) #1483197
詳解 (共 3 筆)
#2270649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
三、所得稅課稅規定
(二) 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2.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4) 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所得稅法 第4條 第1項 第16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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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875
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四規定,亦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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