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A)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B)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C)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D)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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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821), C(672), D(793), E(0) #3183730
統計: A(103), B(1821), C(672), D(793), E(0) #3183730
詳解 (共 10 筆)
#5984067
憲法訴訟法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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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987184
個人覺得答案B的問題
是不是在講釋字第527號理由書中提到:
...如受函告之法規為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須經上級委辦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受函告無效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尚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有錯請指正
釋字527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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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95246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A) 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B) 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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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 無效
(B) 受函告無效者為委辦規則時,受委辦之地方行政機關得逕自聲請司法 院解釋
(C) 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規則時,由該地方自治團體最高層級之行政機關 聲請司法院解釋,無需經層轉程序
(D) 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 制度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逕自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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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D)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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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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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 EN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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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A) 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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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現行制度,地方自治法規牴觸憲法者無效,關於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A) 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撤銷之
(B) 提起行政訴訟並由法院進行審查
(C) 聲請司法院就爭議事項作出解釋
(D) 由立法院決議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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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政府於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時,應依上級機關所訂定之委辦規則為之
(B) 鄉(鎮、市)公所於辦理縣政府之委辦事項時,應受縣政府之指揮監督,並負其行政執行責任
(C) 直轄市議會所議決之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行政院得於函告無效前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之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直轄市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 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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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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