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以乙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起訴,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嗣甲發覺第一審管轄權應為 B 地方法院,乃立即向 B 法院提起同一之訴。A、B 法院均未辯論終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B) A 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C) B 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D) B 法院應為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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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52), C(819), D(76), E(0) #3143607
統計: A(174), B(152), C(819), D(76), E(0) #3143607
詳解 (共 6 筆)
#5977738
向 B 法院提起同一之訴→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程序不合法,B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A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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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550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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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386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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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626
民事訴訟法§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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