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外交特種考試_四等_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0724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12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並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B)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由內政部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C)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2 分之 1 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 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D)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立法委員,自憲法法庭判決生效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日起之第 3 日,喪失其資格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政黨違憲案件▍聲請要件政黨之目的或行為,...
未解鎖
X(D)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A依憲法訴訟法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