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信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資金之收受及返還原則上得以同一外幣為之
(B)得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
(C)帳務應以附註方式揭露於信託部之財務報表中
(D)限境外客戶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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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435), C(314), D(1888), E(0) #2013927
統計: A(165), B(1435), C(314), D(1888), E(0) #2013927
詳解 (共 2 筆)
#3575262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
三、第一點業務之交易對象以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限,且受託投資標的,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
(二)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 ;
(三)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六、第一點業務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另以附註方式揭露於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所設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台央外柒字第093001 1 3 1 4號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點第三款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該業務資金之收受及屆期之贖回,均應以同一外幣為之」之規定,係指未經轉換之基金;至於指定銀行辦理本項業務,若有委託人指定辦理不同計價幣別之基金轉換,其後再指示買回此基金之情形,受託人在具備該基金之購買、轉換及買回等雙方之相關契約與書件及委託人書面具結充分瞭解內含上述情形之風險告知書條件下,得以該買回基金計價幣別之外幣支付應返還委託人之買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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