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違反下列何項正當程序論理?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罪刑相當原則
(C)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D)重覆評價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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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324), C(193), D(251), E(0) #264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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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5067774
J775
解釋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參考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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