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的描述何者有誤?
(A)學生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 3 小時為原則
(B)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 60 日為限
(C)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的總日數,不得超過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D)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
統計: A(81), B(1634), C(226), D(309), E(0) #2028171
詳解 (共 5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n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3 日教育部台體(一)字第 0990127138C 號令訂定發布n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教育部臺體(一)字第 1010157566C 號令修正發布n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教育部臺體(一)字第第 1010228509C 號令修正發布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n(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n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時為原則(包n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n(二)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日數,每學n年以三十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各類錦標賽及路n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選拔賽、集訓及代表國家參賽等日n數)。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部分,應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n及課業輔導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n(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前後各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n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19147B號 令 |
| 法規體系: | 體育/學校體育 |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
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日
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每日訓練時數,
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
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
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
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