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得擔任以下何種信託關係人?
(A)委託人
(B)受益人
(C)受託人
(D)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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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68), C(6), D(1), E(0) #3173066
統計: A(5), B(168), C(6), D(1), E(0) #3173066
詳解 (共 1 筆)
#6333884
根據台灣法律,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在信託關係中各有不同的角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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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通常是指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管理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可能因其行為能力受限,需經法院許可才能擔任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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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指從信託中獲得利益的人。一般而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可以作為受益人,因為他們的基本權利未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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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負責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通常不得擔任受託人,因為他們的行為能力可能受限,無法有效履行受託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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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可能因其行為能力受限,需經法院許可才能擔任信託監察人。
因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及破產人,通常可以擔任信託的受益人,但在擔任委託人、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時,可能需要法院的許可或確認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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