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如果學校發現國中鑑定的特殊教育學生在高中職階段,學生障礙情形已改變,不再符合原先的障礙狀況,下列哪一項程序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A)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改學生原來之鑑定身分
(B)檢附原來IEP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申請重新評估
(C)家長可以向學校申請重新評估,依據鑑定程序修改身分
(D)須由學校主動提出重新評估,依據鑑定程序修改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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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65), C(1238), D(409), E(0) #1324985
統計: A(18), B(165), C(1238), D(409), E(0) #1324985
詳解 (共 4 筆)
#139165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1)教師、(2)家長或(3)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A) 重新評估學生須經鑑輔會
(B) 應對學生重新評估,並經鑑輔會審議通過à(二十一條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D) 由教師、家長或家長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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