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有限公司為發起人
(B)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C)在無限公司為重整人
(D)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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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529), C(44), D(88), E(0) #3349056

詳解 (共 2 筆)

#6310451
公司法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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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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