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立法院六月十五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訂案,在幼托整合前任職的教保員 只要在於何時之前加修16學分,取得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通過教檢取得教師證,可 成為幼教師?
(A)民國106年
(B)民國110年
(C)民國111年
(D)民國1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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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416), C(178), D(912), E(0) #863088
統計: A(488), B(416), C(178), D(912), E(0) #863088
詳解 (共 2 筆)
#2185063
立法院院會於6月15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別修正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8條、第31條、第53條及第55條共7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幼照法施行前在職人員取得幼教師進修管道,樹立教保人員專業形象
有關招收5歲幼兒的班級至少應配置1名教師,以維護幼兒學習品質的立場沒有改變,本次修法就原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其應配置幼教師規定的緩衝期限由5年放寬為修法後10年內。另幼照法施行前已在職且持續在職的教保員及經核定的代理教師,於修法後10年內只要加修16個學分及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於取得幼教師證書前,得於改制的幼兒園獨立任教大班。又基於私立幼兒園以是類人員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以維權益。
此為104年修改故再加10年就等於1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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