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D)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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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0), C(740), D(288), E(0) #3091270
統計: A(22), B(30), C(740), D(288), E(0) #3091270
詳解 (共 4 筆)
#7349828
(C) 獲得秘密之相對人與洩漏者成立共同正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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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本罪雖然具有「對向性」(一個人洩漏,另一個人接收),但並非所有對向行為都要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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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罪保護的是公務祕密。刑法處罰的是「洩漏者」的行為。對於**「接收秘密的相對人」**,如果他只是單純收受,法律並無處罰規定;除非相對人有積極的「教唆」或「幫助」行為,否則不能僅因他收受了秘密,就將其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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