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D)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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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0), C(740), D(288), E(0) #3091270

詳解 (共 4 筆)

#5787008
所謂「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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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202
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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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406
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8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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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28

(C) 獲得秘密之相對人與洩漏者成立共同正犯:錯誤

  • 實務見解:本罪雖然具有「對向性」(一個人洩漏,另一個人接收),但並非所有對向行為都要併罰。

  • 解析: 本罪保護的是公務祕密。刑法處罰的是「洩漏者」的行為。對於**「接收秘密的相對人」**,如果他只是單純收受,法律並無處罰規定;除非相對人有積極的「教唆」或「幫助」行為,否則不能僅因他收受了秘密,就將其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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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6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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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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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4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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