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進行「檢查」之界限,下列何者正確?
(A)該「檢查」相當於海關緝私條例之「司法搜索」
(B)該「檢查」相當於刑事訴訟法之「行政搜索」
(C)得就目視所及範圍加以檢視,並對當事人身體外部及所攜帶物品之內容進行盤問,要求當 事人任意提示
(D)必要時,得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外部,但須先經被檢查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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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7), C(1583), D(165), E(0) #2308641

詳解 (共 2 筆)

#5651318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定檢查的界限為何?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檢查」為警察基於行政權之作用,有別於「司法搜索」(刑事訴訟法參照)。因此,檢查時尚不得有侵入性(例如以手觸摸身體衣服內部或未得當事人同意逕行取出其所攜帶之物品)而涉及搜索之行為。

(二)檢查的態樣可概分為:

1、由當事人身體外部及所攜帶物品的外部觀察,並對其內容進行盤問:即一般學理上所稱的「目視檢查」,僅能就目視所及範圍加以檢視。

2、要求當事人任意提示,並對其提示物品的內容進行盤問:相當於「目視檢查」的範圍。

3、未得當事人同意,即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外部:相當於美國警察實務上所稱的「拍搜檢查」。

(三)警察在一般臨檢盤查時,僅得實施「目視檢查」;惟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定要件,即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亦得實施「拍搜檢查」,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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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該「檢查」X相當於海關緝私條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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