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留存客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不得作下列 那項運用?
(A)作為其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B)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C)有價證券之自營買賣
(D)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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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60), C(726), D(170), E(0) #1320273
統計: A(68), B(160), C(726), D(170), E(0) #1320273
詳解 (共 5 筆)
#1472356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七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留存之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一、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三、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
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五、銀行存款。
六、購買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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