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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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169), C(0), D(0), E(0) #3538560
統計: A(318), B(169), C(0), D(0), E(0) #3538560
詳解 (共 2 筆)
#7272493
一、為避免違規人收到滿12點之違規通知單無法得知明細,本功能提供1年半內之違規記點紀錄供查詢。
二、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兩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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