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 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A)40公里
(B)50公里
(C)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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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36), C(6), D(0), E(0) #174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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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56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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