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A)BD
(B)ABCD
(C)ACD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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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37), C(37), D(17), E(0) #3018124

詳解 (共 3 筆)

#5657666
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N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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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104

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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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054
第 14 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翻譯: 投資信託基金=核准/申報生效、境外基金=核准/申報生效、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核准
結構型商品:另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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