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職災補償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勞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C)勞動基準法所訂之職災補償有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與死亡補償
(D)勞工在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該項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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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72), C(144), D(74), E(0) #168916
統計: A(293), B(72), C(144), D(74), E(0) #168916
詳解 (共 5 筆)
#131231
| 第 59 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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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0 條 |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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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918
A 錯在
非平均工資 應為: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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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88
請問職災的各項補償(勞基法59條 死亡、殘廢、傷害、疾病),有「工資補償」這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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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139
無
傷害、疾病 補償 只有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與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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