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錯誤?
(A)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80%為其申報
地價
(C)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規定地價,應分區調查最近 2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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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05), C(223), D(2389), E(0) #1712469
統計: A(157), B(205), C(223), D(2389), E(0) #1712469
詳解 (共 10 筆)
#5635890
平權第 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A)
平權第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
平權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C)
平權第 15 條-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D)答案2年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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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097
(A)
平均地權 第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
平均地權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C)
平均地權 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D)
平均地權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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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6230
調查地價的頻率有點煩人,我整理一下:
調查地價土150平權15土徵30重點關鍵字近二年市價收益價格標準地價近一年買賣價格收益價格規定地價每六個月提交地評會
E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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