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在一般處理
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有關構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與場所內處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區 劃分隔
(B)區劃分隔牆壁之出入口,應設置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C)對外牆面之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D)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經區劃分隔,至少應有一對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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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73), C(718), D(166), E(0) #2781334
統計: A(137), B(173), C(718), D(166), E(0) #2781334
詳解 (共 6 筆)
#5325420
公危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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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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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其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項各款規定:- 牆壁、樑、柱、地板、屋頂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場所內處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2hr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區劃分隔。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 區劃分隔牆壁之出入口,應設置2hr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對外牆面之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1hr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經區劃分隔,至少應有一對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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