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
(A)公職人員擔任特定宗教法人之義工
(B)公立小學與宗教團體合作實施宗教課程
(C)人民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新興宗教團體
(D)公立大學宗教性學生社團向校方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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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2933), C(213), D(1746), E(0) #2017770
統計: A(500), B(2933), C(213), D(1746), E(0) #2017770
詳解 (共 3 筆)
#3464651
教育基本法第6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
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
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
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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