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規定,政府依法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各種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 資建設。下列何者不屬之?
(A)設定地上權或出租
(B)聯合開發或委託開發
(C)信託或合作經營
(D)調整地形或整體開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9), B(87), C(359), D(1970), E(0) #1011524

詳解 (共 4 筆)

#1277632

土地徵收條例

第56條(徵收之土地提供予各種開發方式使用)

Ⅰ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Ⅱ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78
0
#2403637
第 56 條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
(共 1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976273

土徵第56條第1項:

徵收之土地,
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
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
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由此可知,不包括調整地形或整體開發,故選(D)
2
0
#5544969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15163
未解鎖
土地徵收條例 第56條(徵收之土地提供予...
(共 1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