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規定,政府依法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各種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
資建設。下列何者不屬之?
(A)設定地上權或出租
(B)聯合開發或委託開發
(C)信託或合作經營
(D)調整地形或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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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87), C(359), D(1970), E(0) #1011524
統計: A(489), B(87), C(359), D(1970), E(0) #1011524
詳解 (共 4 筆)
#1277632
土地徵收條例
第56條(徵收之土地提供予各種開發方式使用)
Ⅰ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Ⅱ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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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273
土徵第56條第1項:
徵收之土地,
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
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
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由此可知,不包括調整地形或整體開發,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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