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發行公司帳上對於可轉換公司債的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應將全部發行金額以負債項目認列,不需另為轉換權以權益項目認列
(B)投資人執行轉換權時,發行公司應按相關項目之帳面金額轉列權益
(C)發行公司若提前贖回可轉換公司債,帳上不得認列債務清償損益
(D)發行公司若進行誘導轉換,誘導轉換所增加的股數,應於實際轉換日以當日的公允價值認列為公司債
轉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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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5), C(5), D(30), E(0) #862524
統計: A(0), B(75), C(5), D(30), E(0) #862524
詳解 (共 1 筆)
#1136828
(A)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發行金額不一定全部認列負債。其轉換權依合約之經濟實質將轉換 權分類為金融負債(不可與主債權分割),帳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或認
列為權益(可與主債權分割),帳列「資本公積-認股權」。
(C) 發行公司若提前贖回可轉換公司債,帳上得認列債務清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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