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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58386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58386

年份:105年

科目:移民法規

13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如何處理?
(A)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B)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取,逾期處以新臺幣 3 萬元罰鍰
(C)掛號寄送申請人,並收取寄送成本費
(D)依公示送達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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