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其所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定居
(B)居留
(C)團聚
(D)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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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1), C(31), D(931), E(0) #2574003

詳解 (共 4 筆)

#4451955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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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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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15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定居(A)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3條 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定居(A)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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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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