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市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整治河川,擬告知權利人領取補償金,下列何者非屬合法通知之方式?
(A)市政府只張貼函文在主管機關公布欄
(B)市政府以掛號郵寄函文至本人住居所
(C)郵寄送達函文由本人同居配偶簽收
(D)郵寄送達處所 2 次無人應答時,將函文寄存郵政機構,黏貼通知書於門首,並將另一通知書投入送達處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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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7), B(45), C(57), D(215), E(0) #3117796

詳解 (共 10 筆)

#5848060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A)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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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360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7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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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053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行政程序法第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5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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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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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68】(送達方式)(B)送達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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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895
行程法地68條  (B)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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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91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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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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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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