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前大法官法定總額為 15 人
(B)目前所有大法官之任期,均為 8 年,其任期並受保障
(C)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D)大法官具有審理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案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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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9), C(9), D(16), E(0) #2770883

詳解 (共 3 筆)

#5070755
X(B)目前所有大法官之任期,X均X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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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66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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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820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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