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C)依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D)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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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6), C(81), D(381), E(0) #3152389

詳解 (共 3 筆)

#5943417

司法院院長

產生:於大法官十五人中,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任期: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職務:
(1)參與總統院際爭執時之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
(2)至立法院陳述意見權: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
(3)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
A.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
(4)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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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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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042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 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款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
(C) 依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D) 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只有總統是不行的,要總統+立院才是完整流程
先得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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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4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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