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跨國間租稅課徵的調和有所謂「目的地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其主要適用於何種類型的租稅課徵?
(A) 所得稅
(B) 不動產財產稅
(C) 動產財產稅
(D) 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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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9), C(16), D(95), E(0) #881204

詳解 (共 1 筆)

#1651082
目的地原則是指在商品和勞務的最終消費的發生地進行課稅,同時對出口貨物要扣除增值稅,使貨物不含稅出口,對進口貨物足額足率徵稅,視同國內產品。
這項原則明顯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完全避免了重覆徵稅,全面抵扣已納稅額,實行出口徹底退稅,鼓勵擴大對外貿易,符合終點課稅原則。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係指對財貨或勞務銷售行為所課徵的租稅。
各國對於加值型營業稅的課徵,多採「目的地原則」,即營業行為產生之加值額,應在行為之結果地或消費地課徵。
因此營業人將貨物從境內銷售至境內,需課徵營業稅;從境內銷售至境外,可適用零稅率,且前手交易的進項稅額可退還,以達到整體營業稅負擔為零之效果。
另貨物從國外進口至國內,雖非屬銷售貨物之範圍,惟其交易之結果地或消費地在境內,故亦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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