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最早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而得作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A)民庭總會決議
(B)案例
(C)判例
(D)行政法院庭長暨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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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59), C(3064), D(297), E(0) #134945

詳解 (共 7 筆)

#118878
釋字第 154 號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 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如有違憲情形,自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始足以維護人民之權利,合先說明。 
釋字第 374 號

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者,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已行之有年(參照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
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二四三號、第二七一號、第三六八號及第三七二號等解釋),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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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709
經由大法官解釋為可為大法官解釋認為「相當於法律或命令」有以下兩個,
一、釋字第 374 號 最高法院之決議
二、釋字第 154 號 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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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705
最佳解貼那麼多字看得很累(麻煩法緒不要貼那麼多字,又不是考申論,簡單明了才是正確的[選擇題]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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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154 號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 確定終局裁判 [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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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3

有關判例、各種司法院解釋及條約可做為法源在我國法上殆無疑義,至於位階如何,則不能一概而論,須視其適用規範之不同而異其效力,可能超越或等同法律,例如: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做之解釋,其效力等同於憲法位階;最高法院對具體法律所為之解釋做成判例者,其位階等同於法律,須予以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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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34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 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 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 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 其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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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4

不懂為什麼是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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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9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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