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公司法規定,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自將股份買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收
買其股份
(B)收買數量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C)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D)公司依規定自將股份買回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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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201), C(808), D(216), E(0) #1447050
統計: A(438), B(201), C(808), D(216), E(0) #1447050
詳解 (共 4 筆)
#4323987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1.)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2.)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3.)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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