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司法院釋字第 720 號解釋意旨,羈押被告係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之限制?
(A)人身自由
(B)隱私權
(C)居住自由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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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24), B(138), C(123), D(64), E(0) #852016
統計: A(17524), B(138), C(123), D(64), E(0) #852016
詳解 (共 3 筆)
#1102719
司法院釋字第653 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 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
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
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
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
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
原則上並無不同。是執行羈押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之決定,如涉及限制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
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始無違於憲法第十六
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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