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裁判實務,下列關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
(A)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法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B)法律限定不動產估價師設立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係對人民財產權之限
制
(C)人民於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後,重複參加勞工保險,重複保險期間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屬於對
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D)建物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該建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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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98), C(362), D(1749), E(0) #3100925
統計: A(58), B(98), C(362), D(1749), E(0) #3100925
詳解 (共 3 筆)
#6263829
(A) 釋字80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ㅤㅤ
(B)釋字809: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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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322
(c)
釋字811 擷取
公保之被保險人,若重複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則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認;如於該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亦不予給付;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重複加保者,所繳交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其係揭示社會保險禁止重複加保原則,已構成對被保險人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限制。核其目的,係為避免重複保障,浪費公共資源,對於同一被保險人重複配置資源(各該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均有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例如公保法第9條第1項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等規定參照),並避免對於被保險人產生同一保險事故得重複請領給付之不當誘因,其所追求者係正當公共利益,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實現間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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