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境外外國金融機構得辦理匯入款項之每筆結匯金額為何?
(A)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B)未達五十萬美元
(C)未達一百萬美元
(D)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4), B(265), C(524), D(2965), E(0) #1998529

詳解 (共 2 筆)

#455058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前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申報義務人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44
0
#5205737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下列...
(共 5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