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之班級,每班以多少人 為限?
(A)15 人
(B)16 人
(C)20 人
(D)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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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724), C(15), D(13), E(0) #1827499

詳解 (共 3 筆)

#2903628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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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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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9331號 令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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