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發展遲緩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發展遲緩指在認知、動作、溝通等較同年齡遲緩之未滿二歲的兒童,
(B)發展遲緩是因為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等的因素所造成,
(C)發展遲緩是指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並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D)發展遲緩的鑑定是依據兒童之發展以及養育環境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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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3), B(70), C(57), D(48), E(0) #859623

詳解 (共 2 筆)

#1228521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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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646
(A)→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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