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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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6), B(1273), C(0), D(0), E(0) #2274047

詳解 (共 6 筆)

#4348882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1. 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3.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4. 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5.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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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371
3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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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741
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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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2465
應豎立於30-1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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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983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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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683
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
50......30
不是愈遠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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