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提出異 議,經主管機關調處不成者,下列有關後續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異議人提起行政訴訟謀求救濟
(B)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C)由主管機關提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之
(D)由異議人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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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2), C(0), D(8), E(0) #2084192

詳解 (共 1 筆)

#486847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35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
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三十日,以供閱覽: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六、重劃前後地價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
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
定。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
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依第二條規定以合議制方式予以
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
管機關裁決
。但分別共有之土地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調整分
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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