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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