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二千元
(B)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C)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D)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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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8), B(137), C(77), D(142), E(0) #1503416

詳解 (共 2 筆)

#1578158

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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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計算,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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