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有關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 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五年內曾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簽 署業務。
(B)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曾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 或理賠簽署業務。
(C)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 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者,保險 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者應解任之。
(D)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十五小時以 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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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5), C(21), D(0), E(0) #1818013

詳解 (共 1 筆)

#5762317
(A) 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五年內曾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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