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新北市一級機關的名稱?
(A)秘書室
(B) 教育局
(C) 政風處
(D)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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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1), B(55), C(100), D(313), E(0) #938104
統計: A(1191), B(55), C(100), D(313), E(0) #93810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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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
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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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227
第 12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九個,科下並得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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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198
第五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
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
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
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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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83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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