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物權?
(A)權利質權
(B)權利抵押權
(C)先訴抗辯權
(D)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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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67), C(2232), D(69), E(0) #586512

詳解 (共 3 筆)

#924797
債編
 
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保證人之抗辯權)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先訴【或檢索】抗辯權之喪失)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 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不得主張先訴抗辯之權利。(45台上1426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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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411

解釋:(A)權利質權、(B)權利抵押權

所謂質權,跟抵押權一樣,都是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以及特定之動產(如船舶),而質權主要是針對動產和權利,因此有動產質權以及權利質權兩種形式。

 

 

(D)動產抵押權:特定之動產(如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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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397
民法745條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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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3858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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