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那種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A)姓名、地址明確陳情案
(B)非同一事由之陳情案
(C)主管機關業務陳情案
(D)同一事由並已答覆仍一再陳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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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07), C(162), D(16807), E(0) #242659
統計: A(81), B(207), C(162), D(16807), E(0) #242659
詳解 (共 4 筆)
#497336
第 七 章 陳情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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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47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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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982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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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941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 【原則】:有特定情形下,機關可以選擇不處理人民的陳情。
- 【情境】:例如,陳情內容重複,或者陳情人未具真實身分等。
- 【例外】:陳情的內容不具體,或者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的情況,機關可選擇不處理。
- 【注意事項】:即使機關有權不處理,但仍需在拒絕前給予適當回應,並指導其他救濟途徑。
(A) 姓名、地址明確陳情案 第一款規定
(B) 非同一事由之陳情案第二款
(C) 主管機關業務陳情案第三款
(D) 同一事由並已答覆仍一再陳情案
第173 條 (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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