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辭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辭職為公務人員之權利,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以同意公務人員辭職為
原則
(B)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經有權機關查催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
抗力事由外,視為辭職
(C)公務人員辭職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D)公務人員提出辭職次日起 30 日內未獲得准駁決定,視為同意辭職,並
一律以其指定離職日為辭職生效日
統計: A(292), B(816), C(386), D(3697), E(0) #2686535
詳解 (共 9 筆)
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
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A)辭職為公務人員之權利,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以同意公務人員辭職為 原則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1 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B)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經有權機關查催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 抗力事由外,視為辭職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3項: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C)公務人員辭職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1 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D)公務人員提出辭職次日起 30 日內未獲得准駁決定,視為同意辭職,並 一律以其指定離職日為辭職生效日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第2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D)公務人員提出辭職次日起 30 日內未獲得准駁決定,視為同意辭職,並 一律以其指定離職日為辭職生效日
-指定日<30天→30天期滿日次日
-指定日>30天→依其指定日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辭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辭職為公務人員之權利,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以同意公務人員辭職為 原則
(B)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經有權機關查催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 抗力事由外,視為辭職
(C)公務人員辭職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D)公務人員提出辭職次日起 30 日內未獲得准駁決定,視為同意辭職,並 一律以其指定離職日為辭職生效日(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
c
公保法第10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