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關於司法警察辦理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之取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被害人之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
經被害人之同意
(B)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
並應依法保存
(C)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證物應由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 3 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D)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 12 歲之人時,對被害人採證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
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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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62), C(813), D(71), E(0) #2353684
統計: A(12), B(162), C(813), D(71), E(0) #2353684
詳解 (共 7 筆)
#5058404
第 11 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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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916
C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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