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規定,關於行政院會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組織成員僅限於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B)只有行政院院長有權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C)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
(D)會議方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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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58), C(3283), D(341), E(0) #2353324
統計: A(88), B(158), C(3283), D(341), E(0) #2353324
詳解 (共 10 筆)
#5314538
(A)組織成員為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B)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有權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D)會議方式以法規命令(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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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796
(A)還有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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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617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58
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
I.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II.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46&flno=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2 條
(法規命令)
I.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II.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1人為主席。
III. 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IV.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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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541
憲法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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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542
政務委員於《中華民國憲法》舊稱「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主要負責跨部會協調、橫向聯繫,以及特定議題、任務的推動,官階與各部會首長同級,同時為行政院會議的當然成員,惟一般沒有所屬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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