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家吊銷人民之駕駛執照,係侵害其何種基本權?
(A)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之遷徙自由
(C)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
(D)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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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481), C(3497), D(162), E(0) #2353314
統計: A(118), B(481), C(3497), D(162), E(0) #2353314
詳解 (共 7 筆)
#4669788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99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3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此一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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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060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本院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
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
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
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
釋參照),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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